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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张某与三建筑公司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纠纷案

来源:米乐体育ios下载    发布时间:2024-03-30 20:13:12

  【裁判要旨】当事人在起诉状主张的诉讼请求与庭审调查中陈述的相互矛盾,法院必须依据诚实信用原则严格加以司法审查。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题中应有之意,是民事诉讼应当遵循的重要原则。当事人的陈述前后不一致,必须要提供相应证据且证明力足以推翻起诉状所作的陈述,方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否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07年,杨某与张某形成劳务承包关系,基于双方系朋友关系,未签订书面的施工协议。2008年,张某借用晟发分公司的资质承包金山公司厂房土建工程,杨某进行劳务分包。工程价款约定按照单位平方米面积进行结算,工程价款为735,916元,工程价款支付方式及支付时间未约定。施工过程中张某支付的部分工程价款为伙食费和工人返程的交通费,每次收款都给张某出具了收条,具体数额以张某提供的收条为准。工程竣工后,金山公司启动使用案涉工程,但张某、晟发分公司、晟发公司至今未与杨某进行结算。晟发公司作为晟发分公司的总公司,应该承担连带支付责任。金山公司将工程承包给无资质的晟发分公司应当对案涉工程承担过错责任,且作为案涉工程发包人,应当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因张某与杨某之间存在多个施工合同的项目,直到2012年左右未结清工程价款,导致至今未对案涉工程进行有效结算。杨某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了司法鉴定,经呼伦贝尔正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的鉴定意见为杨某施工的新巴尔虎右旗金山矿业厂房土建工程人工费造价为374,446.05元。为此,张某在诉讼过程中以多支付工程价款为由提出反诉请求,请求杨某返还多支付的工程价款220,000元。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认为,张某已将工程价款全部支付完毕,理由如下: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案涉工程肇始、竣工均发生于2008年,系杨某带领众多农民工清包工程。在日常的工程承包中,工程价款的支付多采用工程进度款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与发包人进行工程价款竣工结算支付,在缺陷责任期终止后承包人与发包人进行最终结清支付。案涉工程价款杨某自述为735,916元,在起诉状及庭审调查中称张某未支付过工程价款,诉讼请求支付全部工程价款。起诉状中称施工结束后要求进行对账和结算,而张某予以拖延至今未结算,与庭审调查中杨某承认张某支付过工程价款,具体数额以张某提供的收条为准的陈述相一致,故杨某起诉主张的诉讼请求与庭审陈述相互矛盾。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题中应有之意,是民事诉讼应当遵循的重要原则。双方当事人未签订书面施工合同,未能通过书面合同确定工程价款是本案的客观事实,但一定存在口头约定,张某支付了工程价款也是客观事实,只是因为未签订书面合同确定工程价款金额,双方对工程价款金额产生了歧义。双方本应遵守客观事实,通过鉴定确定工程价款后,对已付工程价款实事求是的进行对账确定工程价款的已支付金额,而不是对已支付的工程价款作全盘否定,作出前后矛盾的庭审陈述。杨某全部否定张某支付工程价款的事实,不符合建设工程领域工程价款支付的一般常识,不符合工程竣工后10余年不支付工程价款还未出现农民工讨薪案件的发生,即使杨某为农民工垫付了工资,杨某也无理由长达10余年不向张某主张工程价款,不符合建设工程领域包工头追求经济利益的目的,故杨某起诉、庭审陈述相互矛盾,张某未支付工程价款有悖常理,未支付工程价款的陈述法院不予支持。张某举证证明杨某收到工程价款的收款凭证,杨某全部予以否认,杨某对该收款凭证全部予以否认,但未提供证据证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第九十条规定,杨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根据法庭查明的事实,杨某虽然否认张某支付的工程价款,但也承认张某支付工程价款,具体数额以张某提供的收条为准,故张某提供的收款凭证具有高度盖然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张某提供的收款凭证法院予以采信。因案涉工程价款实际金额为362,203.57元,张某支付工程价款为467,000元,故案涉工程价款张某已支付完毕。

  对于张某的反诉请求是否成立的问题。案涉工程价款杨某虽与张某未签订书面合同予以确定,根据常识一定存在口头约定,只是各自予以否认。但各自内心根据案涉工程量都有各自的工程价款金额,案涉工程价款经过鉴定确定的工程价款金额,并非系双方内心各自确认的金额,只是为了解决案涉纠纷委托第三方根据相关定额作出的工程价款金额。张某内心确认的金额显然多于该鉴定金额,并已全部履行。故张某依据该工程价款鉴定金额提出反诉请求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25日作出(2022)内0727民初262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杨某的诉讼请求的同时也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张某的反诉请求。杨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杨某的上诉,维持了原判。

  人民法院在审理民商事案件中时刻努力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力推进诉讼诚信建设。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题中应有之意,是民事诉讼应当遵循的重要原则。当事人的陈述前后不一致,必须提供对应证据且证明力足以推翻起诉状所作的陈述,方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否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 赵振东 乌日古木拉)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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